第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水资源短缺地区应当根据本地水资源状况,兴建蓄水或者外调地表水工程,鼓励开发、利用雨水、洪水、中水资源。沿江、沿河、沿湖地区应当保护湿地,逐步退耕还河、还湖,改善生态环境。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