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政监督检查制度,加强水政专职执法队伍建设,依法实施水政监督检查。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统一着装,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按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