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政监督检查制度,加强水政专职执法队伍建设,依法实施水政监督检查。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统一着装,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按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