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内,禁止新建地下水取水井用于餐饮、浴池、洗车等服务业和水空调、小区和单位集中供水等。已经修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封闭。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