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用水第三十二条有效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证的规定取水,不得擅自改变取水地点、取水方式、取水用途或者增加取水量;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审查同意。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