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第十七条有效利用河道、湖泊、水库从事养殖、旅游、体育、餐饮等活动的,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服从防洪安全和水工程运行安全的需要。利用国有水库、人工水道从事前款规定活动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