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第十六条有效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饮用水水源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的安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活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