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定期或者不定期发布水资源信息。水、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卫生等有关部门的水质监测数据、资料实行共享。基本水文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其他水文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有偿使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