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定期或者不定期发布水资源信息。水、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卫生等有关部门的水质监测数据、资料实行共享。

基本水文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其他水文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