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第十二条有效开采地下水应当遵循总量控制、优化配置的原则,并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和年度开采计划中确定的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取水层位的要求,防止水体污染、水源枯竭以及地质灾害的发生。地下水年度可开采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确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