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第十一条有效城市建设和工农业生产布局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短缺地区,应当限制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服务业建设项目,城镇规模和产业布局、产业结构应当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