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第十三条有效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污水处理和中水利用设施建设,鼓励和提倡企业使用中水,逐步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城市在新建供水设施的同时,应当规划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已建成污水集中排放和处理设施的,应当逐步建设中水利用系统。水资源短缺地区在规划建设城市污水集中排放和处理设施时,应当同时规划建设污水处理回用设施。高耗水企业应当优先使用中水。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