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职权负责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