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指导农村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等有关工作。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规划、建筑风貌引导、不动产登记、依照职权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等有关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指导、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

财政、交通运输、林业、水利、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生态环境、文化旅游、应急管理、消防救援、乡村振兴、地震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