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支持、鼓励村民选择建筑技能培训合格的建筑工匠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指导建设住房的村民与农村建筑工匠或者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明确相关权利义务,约定质量安全要求、施工安全责任、保修期限等内容。

农村村民建设住房可以参照住房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