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设和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建设住房的村民、农村建筑工匠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使用符合标准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支持新建住房采用装配式建筑。鼓励农村建房包工负责人为本人和所雇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