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设和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施工前,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定位放线。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定位放线。农村村民住房应当在定位放线的范围内进行建设。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