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施工前,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定位放线。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定位放线。农村村民住房应当在定位放线的范围内进行建设。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