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审查报批一站式服务和联合审核工作机制,公布办理流程和材料以及农村村民住房建设通用图集,并及时公布审批结果。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通用图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编制。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