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农村村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核查。

经审核符合审批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