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农村村民申请建设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

(一)不符合村庄规划的;

(二)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

(三)原住房被征收已得到住房安置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