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本条例所称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是指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或者对现有合法住房进行改建、扩建、重建。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