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用地第十七条有效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的,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