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用地第十六条有效鼓励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补偿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作出规定。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