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用地第十四条有效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一)宅基地选址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者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的;(二)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三)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