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一)宅基地选址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者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的;

(二)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三)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