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初始无宅基地的;

(二)分户后,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因自然灾害、生态移民或者实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需要搬迁的;

(四)经批准落户,需要新建住房没有宅基地的;

(五)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