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用地第十一条有效农村村民住房建设规划选址应当避让下列区域:(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公路建筑控制区和铁路建筑限界范围;(三)地质灾害危险区;(四)燃气输送管道、电力设施等保护范围;(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