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规划选址应当避让下列区域:

(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二)公路建筑控制区和铁路建筑限界范围;

(三)地质灾害危险区;

(四)燃气输送管道、电力设施等保护范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