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用地第十条有效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指标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保障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合理用地需求。农村村民建设住房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者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面积按照省规定的标准执行。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