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犬只收容场所,对流浪犬、弃养犬、没收犬只等实施收容、留检、免疫、救助、处置。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