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犬只收容场所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置收容的犬只:(一)能够查询到养犬人的,应当通知养犬人携带有效证件在十日内认领,养犬人应当承担在犬只收容场所发生的犬只饲养、免疫、诊疗等费用。养犬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认领的,视为弃养犬;(二)无法查询或者无法联系到养犬人的,应当发布认领公告,公告期不少于十日。期满无人认领的,视为流浪犬;(三)弃养犬、流浪犬经检疫合格的,可以由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个人和单位领养。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