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养犬人、犬只经营机构、动物诊疗机构等发现犬只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应当立即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