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居民区楼道、露台、楼顶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二)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三)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四)影响公共环境卫生;

(五)虐待、遗弃犬只;

(六)伪造、变造、买卖养犬有关证件、犬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