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居民区楼道、露台、楼顶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二)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三)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四)影响公共环境卫生;(五)虐待、遗弃犬只;(六)伪造、变造、买卖养犬有关证件、犬牌;(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