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为犬只佩戴犬牌并系犬绳,犬绳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三)主动避让他人;(四)在楼道、电梯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为犬只佩戴嘴套;(五)即时清理犬只粪便;(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