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戴犬牌并系犬绳,犬绳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

(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

(三)主动避让他人;

(四)在楼道、电梯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为犬只佩戴嘴套;

(五)即时清理犬只粪便;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