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实行犬只登记和狂犬病定期免疫制度。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登记。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设置免疫点,组织狂犬病免疫接种工作。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