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重点管理区内每户限养一只犬只。

重点管理区内不得饲养禁养犬。禁养犬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