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管理。重点管理区为本市市区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建成区、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一般管理区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