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与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在本省办理船籍登记手续的商船、游艇上的无线电台(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境外游艇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境外游艇上的制式无线电台(站),无需办理无线电台执照。在海南水域活动的游艇,应当按照规定携带或者配备无线电通信设备、艇载定位识别等装置,并保持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擅自关闭、拆卸。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