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在本省办理船籍登记手续的商船、游艇上的无线电台(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境外游艇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境外游艇上的制式无线电台(站),无需办理无线电台执照。

在海南水域活动的游艇,应当按照规定携带或者配备无线电通信设备、艇载定位识别等装置,并保持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擅自关闭、拆卸。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