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设置、使用渔业无线电岸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无线电台执照。

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无线电通信设备,并保持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擅自关闭、拆卸。

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渔业船舶无线电台(站)的监督检查,并协助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做好对渔业无线电岸台(站)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