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与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在低空空域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无线电台执照。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通用航空飞行电磁环境监测,及时消除无线电干扰隐患,确保通用航空飞行频率使用安全畅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