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与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设置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的,电信运营企业可以在申请时向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作出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承诺。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电子交互等方式采集已建基站的信息,经审核与承诺一致的,发放无线电台执照。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