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八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的决定,颁发无线电台执照,需要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同时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既需要申请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也需要申请无线电台执照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合并提出。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八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