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根据本省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和无线电频率使用规划编制无线电站址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无线电站址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省和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