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许可的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不超过十年。

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八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延期或者不予延期的决定。不予延期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申请未获延期批准或者逾期未申请的,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无线电频率。

除因不可抗力外,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后超过两年不使用或者使用率达不到许可证规定要求的,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有权撤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收回无线电频率。

临时使用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