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未经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将无线电频率使用权转让、出租、变相出租或者以入股的形式参与经营,不得扩大无线电频率使用范围或者改变使用用途。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