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但依法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申请的除外。

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八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对商用无线电频率,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用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许可。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