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