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将移动式压力容器内的气体直接对气瓶进行倒装,或者将气瓶内的气体直接对其他气瓶进行倒装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