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四章 工程造价咨询第二十三条有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二)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三)以给予回扣、低于成本收费等方式承接业务;(四)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