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二)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以给予回扣、低于成本收费等方式承接业务;

(四)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