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造价依据等,出具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并对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