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造价控制第十七条有效因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等需要调整合同价款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调整;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等调整。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