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和支付。

发包方支付工程款时,应当将相应的建筑务工人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转入承包方在银行开立的专户。承包方应当及时支付建筑务工人员工资,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