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造价控制第十八条有效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应当按照工期定额和工程实际合理确定,不得无故压缩工期。确需压缩工期的,发包方应当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和质量安全论证;因压缩工期增加的技术措施等相关费用,计入工程造价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