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应当按照工期定额和工程实际合理确定,不得无故压缩工期。确需压缩工期的,发包方应当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和质量安全论证;因压缩工期增加的技术措施等相关费用,计入工程造价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